南宁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对原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三级资质核定,符合条件的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发证。一级、二级资质核定,按建设部和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三级资质的条件
1、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冠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公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6名;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资质:
1、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申报表;(一式贰份)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4、法人代表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5、企业章程;
6、企业管理制度;
7、经理岗位培训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查);上述人员经市劳动局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原件、聘用退休人员的提供聘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其它材料。
三、申请资质年检的三级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持以下材料向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年检;一级、二级企业向相应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年检。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一式贰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所管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况。
四、申报程序
(一)、实行逐级申报制。申报一、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三级资质规定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报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初审后,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五、对原取得三级、临时资质企业的调整办法
本通知执行前取得三级、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在2004年7月1日前到期的,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请资质核定;资质有效期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在2005年资质年检时按规定向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资质核定。
六、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后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一)、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一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管理的本市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区(市)、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八、取得资质的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结果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附: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申报业务指南(点击下载)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申报表(点击下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