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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及换发资质证书的通知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5-3-28


驻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和《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厅桂建房字[2004]9号)有关规定,我局开始对符合物业管理三级资质的企业颁发新的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及换发新证范围
  凡获物业管理二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暂定三级资质、临时资质) 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年审及换发新证的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4月30日。
  三、年审及换发新证程序
  (一)原三级资质企业(原获得建设厅颁发三级资质证书企业)向我局提出资质年检申请,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二)2004年申办临时资质的企业须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规定申报三级资质企业证书,不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取消临时资质证书。
  (三)已领取我局出具的《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明》的三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凭《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明》(原件)到我局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四)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上,应当在《广西日报》刊登声明后,方可向我局申请补领。
  四、办理三级资质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年度会计报表;
  (四)法人代表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五)公司章程;
  (六)企业管理制度;
  (七)经理岗位培训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查);上述人员经劳动局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留备案)、聘用证书(聘退休人员)复印件。(附有证书的人员名单一份)
  (八)其它材料。(如旧的资质证书原件等)
  五、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南宁市房产管理局重新备案。
  (一)、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管理的本市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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