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邕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我市2006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期限: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0日止。
二、年检对象: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取得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0日期满的,应按规定申请资质等级核定。
三、年检内容: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达到三级资质条件和企业是否有违规行为。
四、年检方式:年检以企业自查、自报与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年检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到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领取本通知及《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年检申报表》。或可通过 “南宁物业管理网”(http://www.nnwy.com)下载资质年检申报表,统一以A4纸打印
(二)、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报送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接受年检。
(三)、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根据申报材料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后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是否合格。
六、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贰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物业管理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批复等);(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并在表页列明附件的目录。
七、年检结果
(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参加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二)、凡未如实填报有关年检材料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经查出,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三)、凡年检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违者按《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结果,将在《南宁日报》及南宁物业管理网上公布。
(五)、年检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从2006年起,每年的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doc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