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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南宁市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的通知

南房改办字[199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首府南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租金改革,进一步使租、售比价逐步趋于合理,我市住房月租金水平由原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45元调整到0.96元。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现制定我市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统一租金标准(详见附表一)。原月租金已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租金执行不作调整。新分配住房(含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的租金,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本着“新房新租”和“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的原则,按高于本租金标准的1-3倍执行。
     本租金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一:南宁市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表
     附表二:公有住房等级划分标准参考表
     附表三:住房租金增减项目表
     附表四:住房租金地段增减价表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时间:2003-12-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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