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房字[1997]260号
各地、市、县(市)物价局、房改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桂政发[1996]80号),通知明确指出:“公有住房租金实行调价申报制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要根据当地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安排,并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房改办审批。”今年一月二日,自治区物价局又下发《关于贯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有关部分公用事业服务项目实行调价申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桂价房字[1997]001号),对公有住房租金调价申报的程序、内容、审核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的制定和调整,关系到国有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涉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是实现价格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物价、房改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当地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和租金改革目标,结合当地职工的经济承受力,精心组织调查测算,合理制定房改年度的租金标准方案。
二、严格执行公有住房租金调价申报制度。各市、县(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必须由当地物价、房改部门测算制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当地物价部门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同时抄报自治区房改办。申报的方案中要说明调价理由、幅度、出台时间、对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并按附表要求填写调价有关情况表。自治区物价局接到调价申报后,会同自治区房改办审核,由自治区物价局予以书面批复。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由自治区物价局报国家计委审批。
对不按规定办理调价申报的市、县,自治区物价局、房改办将责令其纠正,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对各地申报的公有住房租金调价方案,自治区物价局、房改办本着如下原则严格审核:一是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以及促进房地产价格的管理;二是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三是与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对不符合审批原则的调价方案不予审批。
四、各地根据自治区批准的平均租金水平,结合当地住房具体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的差别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并认真做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表:公有住房租金调价申报有关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