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建私房认定
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0]4号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特制定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准确认定1979年底以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的建房年份、结构、层数等基本情况,妥善解决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问题,由市规划局派员到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窗口办公,与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共同把关确权。
二、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7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无报建手续的自建私有房屋;
(二)房屋层数为四层以下(含四层)。
三、工作程序
(一)市房产局在《南宁晚报》、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发布开展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有房屋认定确权工作通告(见附件);
(二)房屋权利人领取《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审查意见表》填写,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在该表上填写房屋门牌及权利人当年(1979年12月31日前)户籍登记情况;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在该表填写建房时间证明。
(三)房屋权利人持《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审查意见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由该处进行房屋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工作要求
(一)公安、规划、房产及城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合作;
(二)实事求是,按房屋认定确权的条件予以认定确权,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高效工作,确保工作进度。
附:《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审查意见表》
《关于开展市区内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工作的通告》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