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追缴欠租案例选登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一] 农某于1999年6月与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望州南路13号×栋×单元×××号直管公房。然而自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农某无故拖欠租金,累计2576.80元,虽经兴宁房管所多次追缴,却拒不支付。为此,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农某应支付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的房屋租金2576.80元及滞纳金3687.40元,合计人民币6263.48元;
二、解除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农某签订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案件受理费264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共计874元,由被告负担。
[点评] 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然而近年来有一些直管公房承租户却无视租赁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知法犯法,对我们房管员的催租工作置若罔闻。作为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门,我们坚决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国家的合法利益,树立管理部门威严形象。经过半年多的法律途径追缴工作,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比较顺利的收回了租户所欠租金、滞纳金,并收回房屋,维护了国家利益。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历经十年,1999年以后已经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住房已经实行多层次的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居民应根据自身的收入状况解决住房问题。对民政部门确定的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房管部门的同意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租金减免待遇。否则以生活困难、收入低等理由拒交租金的一律诉之于法。
[案例二] 唐某于2001年9月与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湖小区×栋×××号的直管公房。然而自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唐某无故拖欠租金,累计1679.60元,经华东房管所多次追缴未果。为此,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679.60元,滞纳金1343.68元,合计人民币3023.28元;
二、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腾空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唐某在判决尚未生效前向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偿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并承担了诉讼费用,故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
[点评] 至诉讼之日止,唐某无故拖欠租金长达18个月,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第1点之约定,故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请求法院判令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按《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支付滞纳金。法院经审理查明,予以支持。立案后,对于愿意补交租金与滞纳金的欠租户,我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且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与该租户继续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