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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座落:南宁市            路(街、小区)     里(巷)
    号门牌    栋     单元     号房。
    2、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____㎡(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
    3、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  个,电表  个,独立厨房  间;独立卫生间   间。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  房屋用途:乙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
    (一)  租金标准:该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租,月租金标准为   元/m2,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元)。在租赁期间,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发生变动,双方按政府规定的新租金标准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三)租金支付方式: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代收。
    1、乙方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其户名为         ,帐号为         ;
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各房管所财务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2、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3、租金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足额存入其租金代扣帐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四条  住房保证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计收标准为     元/m2,共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元)。
    (二)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住房保证金中抵补损失,住房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  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住房保证金。
    (三)租赁期满,乙方退房时,若没有违约,甲方将住房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不计息)。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  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其他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或清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理、运输;
    5、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6、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等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  对乙方负责维修清理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六)目前,为了确保乙方负责的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的清理工作能正常开展,不致影响居住生活环境,该项工作暂时由甲方统一委托南宁市阳光居安房屋维修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承担,清污费用由乙方分摊。
    清污费用标准为:有化粪池的,按每户每月    3  元计收,无化粪池的,按每户每月   1  元计收,现金交纳。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本条款实施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共计17个月)的清污费合计    拾    元(¥    元)一次性交给居安公司。
    在租赁期间,乙方如不愿委托居安公司承接该项业务,经乙方所在房屋三分之二以上承租户同意并联名申请,居安公司可以与乙方解除委托关系,将剩余的清污费用退还乙方,由乙方在社会上自主选择维修公司。
    本条款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七)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  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乙方如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l 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规范用电用火,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刁;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已不符合出租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并且甲方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而造成危房不能及时维修改造的,甲方有权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公房,其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  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公房,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八条  房屋使用权的转让、互换、转租和转借
    (一)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的使用权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
    (二)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与承租直管公房的第三方互换,但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互换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
    1、具有南宁市常住户口,其户口地址与原承租人一致;
    2、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或承租他处公有住房。
    (三)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房屋转租,必须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甲方备案,转租收益(即市场租金与标准租金的差额,下同)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房屋转租租金不得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如乙方的转租租金低于市场租金较多的,甲方按市场评估租金参与转租收益分配。
    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转租后本合同规
    定的承租方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公房的转借、合营、合租等行为视为转租行为,甲方按市场评估租金参与转租收益分配。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l、不能及时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严重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租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
    (二)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  交付房屋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如对房屋设施、设备有异议,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乙方对甲方房屋情况无异议。
    (二)租赁期满,乙方没有提出续租申请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  乙方不能当月支付租金,每跨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则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支付欠租违约金。欠租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二月租金X 10%X[欠租月数X(斯欠租月数)/2]
    其中欠租月数等于欠租起始月份到计算当月的前一月所经历的月份数。
    (二)  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列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损失。
    (三)  租赁期满,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在甲方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续签租赁合同手续的,  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搬出房屋,并将承租房屋及设备完好地交还给甲方。乙方拒不搬出,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一)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五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新华街16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管段房管员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时间:2003-12-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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