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座落:
南宁市 路(街、小区) 里(巷) 号门牌 栋 单元 号房。
(二) 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_____㎡,使用面积 ㎡。
(三) 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 个,电表 个,独立厨房
间;独立卫生间 间。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填写《廉租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报表》,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成员情况,经乙方所在
单位或居委会确认后,由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
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 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居住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
(一) 房屋租金按面积计算,根据政府规定,租金分为配租标准内租金和超配租标准部分租金两部分。具体如下:
1、配租标准内租金:配租标准使用面积为 M2,月租金标准为 元/m2,该项租金为人民币 元;
2、超过配租标准的使用面积为 M2,月租金标准为 元/m2,该项租金为人民币 元;
上述两项合计后,该房屋月租金为 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角 分)。
在租赁期间,如政府规定的廉租房或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发生变动,本条款按政府规定的新租金标准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二)租金支付方式: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代收。
(1)乙方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户名为 ,帐号(卡号)为 ;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财务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
(2)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
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三)租金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足额存入其租金代扣帐户。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
金。
第四条 免收住房保证金。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
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
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
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三)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 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租金按当年
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
承租人)腾空住房。
1、 具备南宁市常住户口,其户口地址与原承租人一致;
2、 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 在本市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或无承租他处公有住房。
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
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
用的除外),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跨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则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支付欠租违约金。欠租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
欠租违约金=月租金×10%×[欠租月数×(1+欠租月数)/2]
其中欠租月数等于欠租起始月份到计算当月的前一月所经历的月份数。
(二) 租赁期满乙方不续订租赁合同,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
,并按该房屋当年租金标准年租金的2至5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一)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
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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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段房管员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