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设施、设备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南宁市 路(街、小区)
里(巷) 号(栋) 号。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3、出租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水表 个,现底度数 度;电表 个,现底度数 度; 其它设施设备: 。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l、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 元/m2计收,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支付方式:托收或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代收。
3、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1)乙方为单位租户的,则由甲方在每月十日前向乙方托收租金,托收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
(2)乙方为个人租户的,则乙方必须在工商银行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并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其指定的帐户中扣划租金,扣款帐户指定名为 ,帐号(卡号)为 。乙方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将当月租金存入此指定帐户,并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甲方所属各房管所财务开具付款正式发票。
(3)在授权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指定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扣款额超信用额度等情况,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帐户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履约担保金共计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租赁期满,乙方退房时,若没有违约,甲方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返还乙方。承租期间,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抵补损失,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履约担保金。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租赁期间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租赁许可证办证费及其他各项经营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各项费用。
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安全管理
1、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除房屋结构包括墙、柱、楼板、天面等大修项目由甲方负责外(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如房屋门、窗、水、电等附属设施及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甲方提出进行大修须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是该房屋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方。为保障房屋的安全,乙方须配置消防灭火器 个,同时必须向甲方指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保险,并指定受益人为甲方。投保金额为 元(建筑面积X 700元/m2),具体保险费率及注意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 使用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租赁期间,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 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交付房屋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交付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房屋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 乙方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五日内向甲方主张。 否则,视乙方对甲方房屋情况无异议。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 乙方组织维修的, 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赔偿金额在此约定为相当于本合同二个月租金金额。
4、甲方因房屋权属纠纷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 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列举的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索赔损失,索赔金额在此约定为相当于二个月的租金金额。
3;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除租金以外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按上述费用总额的10%支付甲方滞纳金。
4、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 按本合同二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的,乙方应在五日内搬出,并将承租房屋及设备完好无缺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不搬出,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的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出现本条情形,双方约定不属甲方违约,甲方不给乙方进行补偿。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结算为实际使用时间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4、不可抗力系指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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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