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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房管理 >> 廉租住房 >> 申报配租 >> 廉租住房的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家庭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所需证件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房产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
《南宁市廉租住房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房管所与街道办事处调查。 
  申请资料受理后,以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组织辖属房管所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城区政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三)城区政府核查。
  城区政府对房管所及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进行初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申请表》中“核查意见”-栏中填写核查意见后,统一报市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转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四)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第一次公告;
  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会议由督查小组的成员进行监督。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南宁晚报》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告。对公告对象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与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廉租住房资格审定小组审批并第二次公告。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后,由市领导组织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定小组”工作会议,对市房产管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批,会议由督查小组的成员进行监督。审定通过的,在《申请表》中“审定结果”-栏中填写审定意见,并在《南宁晚报》上进行为期7日的再公告,转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审定不通过的,转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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