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200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喜庆、节俭的节日,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元旦、春节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收受、赠送“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和奢侈浪费,现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元旦、春节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务必”、《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有关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和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地区和部门,坚决杜绝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的活动。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要严格财政收支管理,禁止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禁止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准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得将公车用于个人婚喜庆、旅游或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执行本通告精神,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结合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各地各部门要注意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南宁市纪委
南宁市监察局
20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