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计划生育局
兴宁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发放管理细则
为了适应计划生育工作改革需要,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经上级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五城区使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替代《-孩生育证》。根据《南宁市<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手册>发放管理规定》结合我城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办理《服务手册》的条件及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市五城区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生育一孩条件并有生育要求的,婚后必须办理《服务手册》。
二、《服务手册》发放的审批权限
(一)户籍在本市五城区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发放。
(二)男方为我市户籍,女方户籍在我市两县、郊区并随丈夫在本市居住,由女方原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发放。
(三)本市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到市外务工、经商或居住半年以上并在外地生育的,由其务工、经商或居住地所在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回户籍地办理《生育证》;如需回户籍地生育的,由其务工、经商或居住地所在单位的计生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回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服务手册》。
(四)本市五城区育龄妇女与户籍在市外人员结婚且符合生育政策的,由女方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负责向男方户籍地发《关于生育指标发放情况的通报》调查有关男方的婚育情况(属涉外婚姻的需有申请登记结婚的材料复印件),按《服务手册》审批权限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
(五)男方为我市户籍,女方户籍在市外(包括外省、市)随丈夫在本市居住,由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负责向女方原户籍地发《关于生育指标发放情况的通报》,调查女方的婚育情况后,按《服务手册》审批权限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
三、《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一)符合办理《服务手册》要求生育的已婚夫妻-方,必须参加市计生委服务中心举办的优生优育学习班学习;
(二)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服务手册审批表》;
(三)到现居住地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加盖社区公章:
(五)由社区居委会送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服务手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女方户口簿;
3、《优生优育学习证》;
4、女方相片两张;
5、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
五、《服务手册》的管理
(一)领取《服务手册》后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服务手册》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
(二)领取《服务手册》》后尚未生育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须持《服务手册》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备案;
(三)因离婚等原因结束婚姻关系的,所持《服务手册》由现居住地单位或居委会收回,并将朋臣务手册》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销;
(四) 《服务手册》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要补领的,应向计生部门报告注销并书面申请补办;
(五)社区居委会、单位对持《服务手册》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跟踪到位,婴儿出生后居委会、单位计生专干要在《服务手册》上签署婴儿出生时间,同时提供节育服务;
(六)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夫妻一方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持避孕节育措施证明、《服务手册》、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本、《优生优育学习证》、婴儿出生证等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具婴儿入户证明,最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手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计生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八) 《服务手册》工本费按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
六、其他
(一)现已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妇女,由居住地所在单位、居委会通知本人,按《服务手册》发放管理规定将《一孩生育证》在半年内更换为《服务手册》。如现持《生育证》对象未参加过优生优育学习班学习的,请补参加学习办理《优生优育学习证》。
(二)申请二孩的,仍按原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
南宁市兴宁区计划生育局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