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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4-7-24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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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04-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2-18)
·兴宁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发放管理细则.. (2004-1-5)
·兴宁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发放管理细则.. (2004-1-5)
·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2004-1-5)
·计划生育合同.. (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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