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0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及各经济组织:
2004年5月16日是我国法定第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安排和生活照顾工作的决定》(南发正2002)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结合每年5月份的‘全国助残日’活动,在全市开展一年一次的扶残助残献爱心的社会性募捐活动,筹措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南宁爱心助残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爱心助残募捐活动的意义
我市现有残疾人30.18万,占全市总人口的4.7%。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视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残障和家庭特殊状况,在文化教育、功能康复、劳动就业、家庭生活等方面仍面临许多困难,完全参与社会生活要比健全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绝大多数残疾人家庭生活都比较困难,每年靠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维持生活。今年是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残疾人共同奔小康,需要党和政府重视和关心,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千年一度的爱心助残募捐活动,就是发动首府全社会都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都来关心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首府南宁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通过募捐活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残疾人处处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使首府南宁处处充满着人间真情。这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率先在全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捐款办法
1、募捐活动仍以“三个一”(居民、学生捐1元,干部、职工捐10元,单位捐100元)捐款形式为起点,坚持自愿原则,不硬性摊派,多捐不限。对个人捐赠100元,单位捐赠1000元以上的,将在南宁晚报公开登报鸣谢;对个人捐款1000元,单位捐款20000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别授予“助残爱心使者”和“助残爱心明星单位”的称号,并赠送奖杯。捐款时间从5月16日始至7月30日止。募捐所得款项全部汇入财政管理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于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2、此次募捐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区)残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的企业)和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募集的捐款可直接汇入南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户(账户全称:南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户行:南宁市商行古城支行四营,账号:2101012200000233)或将所捐得的现金和捐款人名单交到南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地址:市中山路66号,金外滩大厦六楼,邮编:530012联系电话:2832180,联系人:刘云德、陈诗河、何昱颖)。
3、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辖区内的中直、区直单位募集的捐款可汇入县、区指定的专户或将募集的现金和捐款人名单交到各县区残联,具体做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另行通知。
三、具体要求
l、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经济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要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抓好、抓实。
2、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居民、学生奉献爱心踊跃捐款,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3、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工商联、市私营协会、市个体协会要做好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开展募捐活动。
4、各单位对在捐赠活动中涌现的典型事例请及时报市残联以便宣传。
二OO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