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业务指南
廉租住房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需提交的证件
廉租住房的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南宁市廉租住房租住申请表(点击下载)
廉租住房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须低于(或等于)市政府当年公布或执行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二)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是指父母、夫妇、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各成员间的义务关系。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常住户口是指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于或等于人均7平方米。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除以1.30、砖木结构除以1.10折算)的计算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使用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数+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成员数。
廉租住房申请需提交的证件
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以下证件: (一)户口本(原件及1份完整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三)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定或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明。 (四)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廉租住房的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家庭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所需证件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房产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南宁市廉租住房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房管所与街道办事处调查。 申请资料受理后,以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组织辖属房管所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城区政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三)城区政府核查。 城区政府对房管所及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进行初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申请表》中“核查意见”-栏中填写核查意见后,统一报市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转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查结果通知单》。
(四)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第一次公告; 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会议由督查小组的成员进行监督。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南宁晚报》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告。对公告对象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与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廉租住房资格审定小组审批并第二次公告。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后,由市领导组织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定小组”工作会议,对市房产管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批,会议由督查小组的成员进行监督。审定通过的,在《申请表》中“审定结果”-栏中填写审定意见,并在《南宁晚报》上进行为期7日的再公告,转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审定不通过的,转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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