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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进步和创新

作者:杨茗翔 阅读次数:
时间:2003-12-21


    本报讯(记者杨茗翔)9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党组书记张振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的《条例》集中体现了物业管理方面的进步和创新。
    张振宇称,把原先施行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和9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较,便可从侧面反映出新《条例》的进步和创新性(见下表)。 
    此外,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父子兵”关系,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物业行政管理,使物业管理陷入混乱的局面。而新的《条例》对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父子兵”关系有新规定:新的《条例》第24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57条还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影响物业行政管理的“父子兵”顽症有望结束,这不能不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与《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比较

名称

关系条例

国务院条例

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委托

选聘

业主大会的性质

会议

组织

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在第一条件下主管部门主动召集指导

在业主要求组建时,主管部门应予指导

业主委员会任期

2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关系

协助和支持

配合、支持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30%以上业主提议

20%以上业主提议

前期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律

前期物业管理守则

业主临时公约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确定

开发商自选

招投标经批准可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附件

被包含在正文内

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业主人身、财产损害责任

无规定

有规定,但较含糊

业主与使用人的缴费责任关系

未明确

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与市政功用单位的关系

不明确

可接受委托代收费用

区域内水、电、气等设使的检修责任

业主出资物业公司实施

供应单位自行负责

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决定

由建设部、财政部制定

业主欠费的处理

物业公司每日可加收3%滞纳金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交纳,物业公司可起诉

对无资质物管经营单位的处罚

10003000

5万至20万元

对物管企业聘用无资格人员的处罚

5万至20万元

对开发商擅自改变共用部位、设施的处罚

10005000

5万至20万元


责任编辑:黎小鹏
来自:南宁晚报

·《物业管理条例》能管住物业吗?.. (2003-12-25)
·《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视频).. (2003-12-23)
·时代呼唤你--《物业管理条例》.. (2003-12-23)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进步和创新.. (2003-12-14)
·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3-7-7)
·本市积极贯彻《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即将出台.. (2003-11-11)
·上海市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释疑.. (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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