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业务指南

公房管理

物管协会

信用档案

咨询投诉

物管论坛

单位简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本市信息 >> 资质管理为物业公司戴上紧箍咒
资质管理为物业公司戴上紧箍咒

作者:杨晓 西贝 阅读次数:
时间:2004-4-20


二、三级资质由市里颁发承接30万、20万平方米住宅项目
  建设部近日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通过资质管理严格规范了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不能获得资质;同时,物业公司资质分三级,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将被罚款。据悉,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正在加紧制定北京版《办法》,预计近期出台,物业公司的资质情况也可在市国土房管网站www.bjgtfgj.gov.cn上查到。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市小区办相关负责人作政策解答。
  ■疑问一:三级资质各由哪些部门审批?
  物业公司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建设部负责一级物业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疑问二:申报一级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一级资质物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最后,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疑问三:各级资质能承接多少面积的物业?
  一级资质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公司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公司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房管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疑问四:坑害业主的物业公司能够拿到资质吗?
  物业公司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疑问五:物业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公司实体发生变更,资质如何核定?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企业的名称、法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另外,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否则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疑问六:物业公司的资质是否需要年检?
  物业公司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公司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公司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物业公司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疑问七:国土房管局如何防止有个别官员乱批资质?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公司资质审批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公司颁发资质证书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北京青年报》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2004年爱心助残募捐活动情况通报.. (2004-8-5)
·我市首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会顺利举行 .. (2004-2-15)
·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 .. (2004-2-3)
·物业管理发展方向的探寻.. (2004-2-17)
·关于把物业管理纳入新型社区建设的思考 .. (2004-2-9)
·海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将分四级 .. (2004-2-17)
·物业管理五大问题VS五大对策 .. (2004-2-9)
·广州拟推出物业管理专家 .. (2004-3-11)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 (2004-1-17)
·走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误区 .. (2004-1-30)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版权所有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 主办
地址:南宁市新华街16号 联系电话:0771-2814432
E-mail:nnwy@nnwy.com
尊网科技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