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业务指南

公房管理

物管协会

信用档案

咨询投诉

物管论坛

单位简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各地动态 >> 北京 物管招投标:小区选“管家”程序要透明
北京 物管招投标:小区选“管家”程序要透明

作者:吴海花 阅读次数:
时间:2004-4-1


物管招投标新政策日前出台,保障了业主知情权,招投标过程须全程公示
    不招标与假招标大量存在
  记者从北京市小区办了解到,本市每年新建小区300个以上,但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只占少数。据介绍,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开发商仍然固守“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观念,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为安置公司富余人员,自行成立物管公司进行后期管理。而此类物管公司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服务意识较差,管理水平偏低,造成业主和使用人满意率不高,致使投诉较多。此外,还有少数开发商为了避开政府监控,实行假招标,搞暗箱操作。招标方在招标前就已定好中标人,只是借用招投标的形式掩人耳目。其他投标单位在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投入大量成本编制标书、参加答辩,结果是为人作嫁。2003年,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小区不足百个。
  全体业主对招投标有知情权
  此次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3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招标工作。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指导与监督工作的北京市小区办指出,招投标活动中,应保障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提高业主参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性。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的招标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投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阻碍招投标将受处罚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凡获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结束后,原物业公司应向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此外,针对以往业主委员会落实中标结果困难、原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相关资料的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底印发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也规定:业主大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陈绍军
来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新京报》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版权所有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 主办
地址:南宁市新华街16号 联系电话:0771-2814432
E-mail:nnwy@nnwy.com
尊网科技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