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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共用地停车位不得出售

作者:谢炜 阅读次数:
时间:2004-6-24


今后,如果您的爱车在小区停车场丢失或被损害,小区物业或停车管理单位将负有责任。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小区办出台《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小区机动车管理双方的职责,并对小区内车位的施划、出售等问题作出规范。该办法尤其规定,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无权出售。
  物业须24小时监管根据该办法,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主要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四大类,都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而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则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维护小区停车秩序,还必须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同时,物业单位还要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车位所有权优先售业主针对停车位出租出售纠纷较多的情况,该办法指出,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就算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的所有权,也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本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未满足之前,物业单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此外,办法还对临时出入小区的社会车辆的管理作出规定。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禁止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小区停车费暂未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小区办负责人介绍,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办法主要解决了三方面问题:首先,明确了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服务,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避免多头管理,互相推诿。
  其次,文件既规定了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也规定机动车停放人的职责,规范了双方行为。
  最后,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位的施划、出售等其他有关问题,但是市民最为关心的停车收费、车位数量不足等问题并未在该文件中涉及。小区办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将于与发改委、规划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福建物业管理信息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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