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将两层裙房商铺用钢结构进行扩建,增加到四层,增加建筑面积371平方米,此举遭到了小区业主的举报投诉。徐汇区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法》和《规划条例》)的规定,对张小姐作出处罚决定,拆除房内扩建的违法建筑,恢复裙房商铺的原状。张小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徐汇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斜土路某号楼房系按规划建成的住宅小区。根据批准的规划,该小区内一幢18层高层住宅楼底层为两层商业裙房,每层层高5米。张小姐系该商业裙房中101室、201 室产权人。2002 年7月,张小姐擅自在其商业裙房内用钢结构进行隔层,将原两层商业裙房分割为四层,从而增加建筑面积共计371平方米。徐汇区规划局接到该小区业主举报后派员至现场调查,当年10月10日规划局向张小姐发出了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并于10月29日依法对张小姐的建设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区规划局认定张小姐在商业裙房内用钢结构将原两层裙房分隔为四层的行为系扩建行为,违反《规划法》第32条和《规划条例》第28条规定。其扩建部分层面系违法建筑。规划局遂拟决定依法对张小姐作出处罚决定,并于2002 年12月3日、1月16日及去年2月11日向张小姐进行了处罚告知。张小姐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同年,2月20日徐汇区规划局对张小姐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至张小姐。张小姐不服,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复议维持区规划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张小姐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所在裙房商铺是按规划建成的住宅小区,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张小姐在按规划建成的两层商业裙房内用钢结构进行隔层增设楼面,改变建筑物内部现有空间布置,增加了建筑面积,该行为属于《规划条例》第28条规定所禁止的扩建行为,应予查处。区规划局据此依法对张小姐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