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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对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予以解禁。 该《规定》所指公有住房为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其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转让转租时须提取收益金 根据《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房管部门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一次性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收取的转让转租收益金专项用于房屋维修与管理。 公有住房使用人转让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部分的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转租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其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 依据《规定》有偿取得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入受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转让转租后产权性质不变 该《规定》指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与房管部门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不能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继续享受原承租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原承租人拆迁时自行出资扩面的部分,该部分面积不计收收益金,受让人继续享受原承租人所享受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转让转租有限制条件 对一些不得有偿转让转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情形,该《规定》也进行了相应明确。如: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同时规定,受让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不得受让受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另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两户并租住的,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和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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