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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业主自律,走出物业管理消费的误区

作者:沈黄娟 阅读次数:
时间:2004-8-30


    长期以来,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权力义务关系不甚了解,往往过于强调权利而忽视了义务。对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期望过高,产生物业管理消费意识障碍和误区:只求享受而不愿出钱,甚至个别业主利用自己特殊的职业身份,滥用权利,阻挠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不是先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把所有的责任推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身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意识薄弱,在业主中的威望不高,协调能力不够强,对业主没有约束力,对监督物业管理行为力不从心。
    南宁市某高档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业主委员会努力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积极协调多方关系,几年来小区业主安居乐业。某日,甲业主家里自用的马桶坏了,为了节省开支,打起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意,遂向业主委员会要求从小区巨额的专项维修资金里提取小部分来维修家里的马桶。业主委员会主任经过仔细的勘查了解,认为业主甲应当自己掏钱修自家的马桶,当即告知不能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甲业主心怀不满:我每个月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中也有我的分,不就是花点小钱吗?于是他恼羞成怒,打着"维权"的幌子四处收集业主委员会主任"以权谋私"的"罪证",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在小区内滋事,频频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举报,一些别有用心的业主趁机也持着鸡毛当令箭,扛着"维权"大旗,与业主委员会"争权夺势",短兵相接的几个回合之后,业主之间相互猜疑,安详宁和的小区四处弥漫着所谓"维权"的迷雾。
    笔者不想过多的去评判甲业主的所谓"维权"行为的是与非,仅从专项维修资金的角度看,在我国的物业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甲业主想从中提取小部分维修自家的马桶,不异于偷"公家"的钱财,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
    实际上,物业管理的好坏,不仅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其实也是广大业主的共同责任。每个业主不仅是自己所拥有的产权部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物业整体的共有人之一,每个业主的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其他业主的利益,即公众利益,因此,业主在强调自治、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注意自律。所谓业主自律,就是当业主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业主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公众利益。业主自律要求业主要正确的处理邻里关系和与全体业主的关系,自觉地摆正自己的位置,维护公共道德规范和公众利益。
    业主应当如何自律?
    笔者认为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是业主自律的首要环节。大多数业主都不理解业主公约的真正作用,业主公约是全体业主承诺,用以指导、规范和约束所有业主、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者的行为守则,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法",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者都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业主自律的前提和保证,其作用就是使大家共同的、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环境。许多物业管理纠纷常常是依据业主公约就可以迎刃而解,而很多的业主却喜欢大张旗鼓的去维权、投诉、甚至组织大规模的上访。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是业主自律的关键环节。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着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协商解决,参加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是业主的义务。在现实中,业主都不喜欢去参加业主大会,认为召开业主大会没有什么意义,跟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很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到场的业主都是寥寥无几,业主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漠视自己的义务。当纠纷触及到自己利益时,往往是把所有的问题、矛盾全部扔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就翘首等待结果,一旦得不到理想的解决,则动辄改选、甚至罢免业主委员会,或者"炒"掉物业管理公司。如此种种不理智的行为,往往会扰乱小区的秩序,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服务,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黎小鹏
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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