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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新规范:物业公司不能擅租共用部位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5-5-17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昨日实施,物业公司在电梯张贴广告、在楼顶设置广告牌都应先取得业主大会同意。

 记者从北京市建委了解到,《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昨日正式出台实施,新规范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效遏制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利的情况。

  物业公司应建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
  目前,有不少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利的情况,诸如在电梯间里张贴广告,在小区楼顶设置大型灯箱广告牌,有企业大型宣传活动进入小区时占用小区的公共场地所要交纳的费用、小区里物业用房拿来出租等等。由于这些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即使有业主提出质疑,物业公司也会以业主大会没有成立为由,拒绝和单个儿业主谈判,小区业主往  往无计可施。
   此次新规范规定,物业公司要利用公用部位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意见或协议,也就是说,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利用这些公用部位,即使是成立以后,物业公司要利用这些财产进行经营,也应该持有业主大会表示同意的协议,这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新规范还特意强调,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数量、位置、使用状况等情况,应建立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便于业主清查。

  酬金制物业公司每年应公布一次账目
  新规范还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依法收费:经济适用房小区执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收费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执行京价房字[1997]196号收费标准;高档住宅小区执行京价房字[1998]394号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要明码标价,即在收费现场和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公示;专项收费:办理相关价格备案手续。并公开服务标准,实行酬金制的应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账目。

  市建委已开展物业服务检查
  记者获悉,《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实施之后,市建委从5月到11月开展全市物业服务检查,业主投诉较多的住宅物业项目为重点检查对象。
  据介绍,此次检查内容将会按照新颁发的《检查规范》的要求进行,群众反映、投诉较多的项目,将重点检查和处理。城近郊区要每月检查15个住宅项目,远郊区县不低于5个住宅项目。
  另据了解,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业主可以直接向区建委或者是市建委小区办投诉,也可以登录市建委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广州物业管理信息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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