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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开展2007年度外地物业管理企业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7-12-20


 

南房字[2007]32

驻南宁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在本市承接物业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年检合格后30日内,将企业年检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现将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度检查结果复核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结果复核期限:

    要求在2007年度资质年检合格后30日内申报,限定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年检结果复核对象:

    在本市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其资质等级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初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

    广西区内一级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承接物业管理的,参照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年检结果复核备案。

三、年检结果复核内容:复核企业资质年检结果是否合格以及在本市(包括市辖县)承接物业管理情况、物业服务收费、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年检结果复核方式:以企业自查、自报与市主管部门核查的方式进行。

五、复核备案程序:

(一)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到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领取本通知及《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年检结果备案表也可以通过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fc.nanning.gov.cn/或南宁物业管理网(http://www.nnwy.com)下载资质年检申报表,统一以A4纸打印。

(二)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报送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申请年检结果备案。

(三)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根据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并签“2007年度年检已复核”专用章。

六、年检结果复核需提交材料:

1、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年检结果备案表一式二份

2、经年检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5、物业管理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批复等)(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报表

7、其它材料

七、复核结果及相关事项

(一)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申报年检结果复核备案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处理。

(二)未如实填报有关材料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一经查出,将记入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并不得参加本市新物业项目的招投标。

(三)参加年检结果复核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将在政务网及南宁物业管理网上公布。

附件:外地管理企业年检结果备案表.doc点激下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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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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