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春节期间开始,解除烟花爆竹禁令,实行有限制的燃放政策。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有关防范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的有关规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制燃放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出限制燃放区,如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符合燃放条件的场地,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坚决不予燃放。限制燃放区的划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四、做好相关宣传及巡查工作:
(一)通过广播、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巡查的力度,有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公安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新阳房管所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