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禁毒委员会通知
辖区各所、各街道办、各镇及单位、社区:
为迎接自治区对23个市、县的创建"无毒社区"重点整治工作的检查考评,现特将桂禁毒[2000]13号文《全区创建"无毒社区"评定办法(试行)》再次下发,请各主管禁毒工作的负责人见文后仔细阅读,逐条对照本单位开展禁毒工作情况,按要求在最后一页的评定记分表上逐项打分。原有毒单位经转化创无毒单位的以及正在申报创建"无毒社区"的涉毒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定细则5项21条,逐项落实做好,建立完善台帐,以备区、市禁毒委抽查。
兴宁区禁毒办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通知
桂禁毒[2000]13号
关于印发全区创建"无毒社区"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综治办、禁毒办:
现将全区创建"无毒社区''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开展"无毒社区"的评定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随时与自治区禁毒办、综治本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区创建"无毒社区"评定办法
(试 行)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0]25号)精神,为了搞好全区各地"无毒社区"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无毒社区"是指无毒单位工学校、街道、乡镇、行政村等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所划分的社区。
全区"无毒社区"的评定范围是:各县(市)根据《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实施意见》所划分出的社区。
二、评定程序
全区无毒县(市)的申报工作由当地禁毒委员会报地、市禁毒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地、市政府同意后,由地、市禁毒委员会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申报,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验收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无毒县(市),并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统一制作牌匾下发。全区各县(市)以下无毒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单位、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等)的申报工作由社区直接向当地县(市)禁毒委员会申报,经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命名为"无毒社区"。
三、评定办法
"无毒社区"的评定办法分为两大类评定:一类是社区内确无种毒、无贩毒、无吸毒、无制毒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当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检查认定后,可直接评为无毒社区。另一类是社区内存在涉毒人员或行为的,按以下"无毒社区"的评定标准共有5项21条进行评定,每条均有相应的记分方法,2l条共计100分,没有加分,达到95分以上可评为"无毒社区"或"无毒县(市)"。
四、评定细则
(一)机构、职责及基础工作(共计20分)。
第一条 各县(市)成立创建"无毒社区"工作领导小组 (记l.5分;党政分管领导参加开展争创"无毒社区"活动的动员部署并亲自参与争创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或听取汇报(记1.5分),有文件档案备查,无文件档案不得分。
第二条 各县(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记1.5分)。
第三条 各县(市)把禁毒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资金到位率达到80%以上得2分,达到50%得1分,达不到50%的不得分。
第四条 社区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层层签定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责任状(记2分,有文件档案备查)。
第五条 县(市)禁毒办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记1.5分)。
第六条 派出所将吸毒人员全部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责任到人(记3分,有文件档案备查)。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认真开展毒情调查,摸清吸毒人员底数(记3分,禁毒部门、派出所要有文件档案备查)。
第八条 吸毒人员经过调查摸底后在1999年登记在册的基数上,没有新的增加(记4分,有文件档案备查。若出现新的吸毒人员超过原登记数10%的扣1分;超过15%的扣2分;超过20%的扣3分;超过25%的不得分)。
(二)禁吸戒毒工作(共计20分)
第九条 对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全部进行强制戒毒三个月以上(记 8分,有文件档案备查,其中送强制戒毒人数达90%的记7分,80%的记6分,70%的记5分,不到50%的不得分)。
第十条 对复吸人员全部送劳动教养戒毒(记10分,有文件档案备查。其中送劳教戒毒人数达90%的记8分,80%的记7分,70%的记6分,不到50%的不得分。注:有残疾、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无法送劳教戒毒人员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一条 必须掌握本社区外出吸毒人员的姓名、去向等情况并随时掌握外来吸毒人员的情况。(记2分,有文件档案备查)。
(三)帮教工作(共记20分)
第十二条 社区成立帮教小组,落实责任人,帮教率达100%(记8分,有文件档案备查,帮教率达90%得6分,达80%得5分,不到50%不得分)。
第十三条 禁毒部门或派出所对帮教对象要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谈话和尿检(记8.5分,有文件档案备查。一年要有6次记录,五次记7分,四次记5分,达不到三次的不得分)。
第十四条 从1999年全区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以来,各地强制戒毒所或劳教戒毒所的戒毒出所人员没有复吸的(记1.5分,有复吸的不得分)。
第十五条 社区邀请社会有关单位、团体等群众组织和禁毒工作志愿者参与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记2分,有文件或照片资料备查)。
(四)宣传工作(共记20分)
第十六条 社区年内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两次以上学校教学课目中有禁毒内容;禁毒人员年内到学校上禁毒课两次以上(记8分,有文件档案或照片材料备查)。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宣传活动,如设警示牌、招贴画、禁毒宣传挂图巡展、横幅标语等,在公共场所设置禁毒举报箱,动员社区群众主动揭发、检举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记7分,有照片或录像资料查备)。
第十八条 社区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和禁毒宣传活动,力求做到人人皆知(记5分)。通过开展公开问卷调查,社区公众受禁毒宣传教育面达80%以上记5分,达到70%的得3分,达到60%的得2分,达不到50%的不得分。
(五)禁贩、禁种、禁制工作(共计20分)
第十九条 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期间,社区内无重、特大贩毒活动。积极开展打击"零包"贩毒活动(有破案档案记录,记9分,属外地人到本社区贩毒,数量达重、特大案
件标准,但尚能及时查处不予扣分,否则扣2分)。
第二十条 社区内无制毒活动。公安、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精神药品和麻痹药品及易制毒化学的单位行实严格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记5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内五种植毒品原植物观象(含能及时发现并全部铲除,记6分)。
五、其它
为了便于全区"无毒社区"的评定工作,在评定细则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内容仅限于创建"无毒县 (市)"的评定,对县(市)以下划分出的社区可在评定中直接记分。
自治区禁毒办根据《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办法》,对全区各县(市)在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各地创建工作不力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
本评定办法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录:创建"无毒社区"有关工作台帐(检查评比备用)
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台帐
l、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含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措施等)。
2、经费落实情况。
3、签定责任状情况。
4、吸毒人员花名册(含派出所重口管理花名册)。
5、本地区"无毒社区"情况。
6、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人员情况o
7、帮教小组情况。
8、每两个月二次的谈话和尿检情况。
9、禁毒宣传情况(照片或文字材料)o
10、禁种、禁贩、禁制工作情况。
11、其他(工作总结、会议部署、工作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