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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建设”活动的通知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4-6-9


     南物协[2004]014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随着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 管理日趋规范, 物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己成为企业形象的主要内容, 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营守则、市场信誉所在。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服务形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和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决定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中开展建立“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联盟”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11日8:30点在南宁晚报社三楼多功能厅(南宁市嘉宾路2号南宁新闻中心大楼)举行“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建设活动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正式拉开“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诚信”建设活动的序幕。届时,请各会员单位派一名负责人参加。
    二、欢迎各物业管理企业加盟“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诚信联盟”,参加者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委托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核定加盟企业资格并备案。具体加盟条件和办法如下:
    1、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 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在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中有备案;
    (3)市场行为规范、信誉好;
    (4)自愿承诺并遵守《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自律守则》,积极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评定标准》来完善企业的诚信制度。
    2、办法:
    (1)向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加盟申请;
    (2)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加盟条件核定资格;
    (3)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承诺遵守《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自律守则》;
    (4)备案。
    三、已加盟“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联盟”的企业可申请评定“诚信等级”。申请的条件和办法如下:
    1、条件:
    (1)是“南宁市物业管理誠信企业联盟”成员;
    (2)自愿遵守《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自律守则》
    (3)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办法:
    (1)申报。由企业向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交申报诚信企业等级材料;
    (2)考察评定。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组成评定委员会,并牵头会同南宁晚报记者深入申报企业进行考察与评定;
    (3)拟定诚信企业等级并公示。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评定标准》拟定候选人及其参评等级名单,并在南宁晚报、南宁物业管理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颁发诚信企业等级证书。公示期间,如无不良举报和投诉,则由评定委员会确定其诚信企业等级。评定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定结果在南宁晚报、南宁物业管理网上公布。
    (5)企业风采展示。南宁晚报、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将组
织“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集中宣传展示其开展诚信经营的风采(在南宁市物业管理网、南宁晚报等媒体公开、公示其企业简介、管理业绩等)。
       特此通知。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附件:《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自律守则》

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自律守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树立行业新风,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企业诚信自律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约、行规。
    二、重合同、守信誉、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三、树立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宣传,营造行业诚信环境。
    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五、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不涂改资质证书,不出租、出借、转让或以挂靠形式变相转让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本企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不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七、不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八、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不按合同约定服务的现象。
    九、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挪用和违规使用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的经营收入等代收代管资金。
    十、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公布财务账目时,不弄虚作假,欺骗业主。
    十一、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不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利益。
    十二、不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
    十四、不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十五、要保障企业员工利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等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
    十六、正确处理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七、正确处理与同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诋毁同行的声誉和企业形象,不搞恶性竞争,谋求共同发展。
    十八、不干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不操纵业主委员会。

 


责任编辑:LJ
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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