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明确了“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但南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迟迟未发文重新明确“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 2000年12月29日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南价[2000]49号)也未取消,部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仍然沿用第七条 “杂物房、车库、空置房均应由业主按所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旧规定。
2005年6月18日,广西区物价局、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桂价格[2005]13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空置物业收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2005年9月1日,南宁市物价局正式下发了《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5]14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等问题,同时还规定了有关“空置房”物业收费办法与《通知》相抵触的以《通知》为准,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得以统一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