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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通告

作者:无 阅读次数:
时间:2005-1-18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正在制定之中。然而,近日各地物业管理企业纷纷向我会反映,所谓的“中国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培训中心”以举办"中国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培训班"为由,高额收费,严重扰乱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工作。针对上述情况,我会通告如下: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人事部目前正在制订之中,与其相关的培训、考试、注册等规定尚未颁布。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未颁布实施前,有关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工作,仍按照“建设部人事教育司、房地产业司《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此类高额收费的商业化培训行为,我会不予支持,并望广大会员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要参加此类培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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