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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寻求立法对物业管理行业冲击后的出路

作者:沈黄娟 阅读次数:
时间:2005-9-8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本次公布的草案由三审时的269条减少到268条,共5编20章,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详细列举,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统一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该草案的部分条款,尤其是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与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存在较大的分歧,根据这些条款可以预见,假如这些条款正式通过,将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管理市场体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为了保护南宁市培育了十年的物业管理市场,保障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领导对该草案极其重视,7月30日(星期日),在张振宇主任的主持下,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法律顾问室及该处所有法律本科专业的工作人员针对草案中涉及的房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讨论和研究,并根据实践的经验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8月1日,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了《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意见的通知》(南物协[2005]021号),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8月8日,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召开了理事单位会议,各理事单位负责人对第六章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并对《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和转型做出了设想,张振宇主任参加了座谈会,他认真听取了各理事单位的意见后指出,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站在自身发展的角度积极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修改意见,争取《物权法》在修改中能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的利益,与此同时向港、澳、台地区学习先进的做法和经验,一旦《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条款不作修改,各物业管理企业能尽快适应和积极转型。

8月10日,秘书处根据理事单位在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和部分会员单位提出的书面建议,整理了《关于〈物权法〉(草案)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建议》,该建议已于8月20日直接报送全国人大法工委。


责任编辑:沈黄娟
来自:南宁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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