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异地备案须具备的条件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以上;
2、在本市设立分公司;
3、分公司的物业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盖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的证书)。其中,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证书,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5人;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已纳入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异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3、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备案表.doc(点击下载)